来源: 新疆日报(乌鲁木齐)
为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对税收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纳税诚信建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6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修订后共计18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案件标准、公布内容、公布方式、救济措施、信息保存、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案件标准的修改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原标准是由总局、各省局、各地市局分别制定。为体现公平公正,本次修改中全国统一标准,将偷税案件标准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调整为“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由“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不设金额限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的公布标准由“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同时增加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案件,不设标准限制。
其他主要修订内容有,案件的公布方式由原来的“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布案件信息”统一调整为通过省局一个平台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统一链接各省局的公布信息,调整后更便于公众查询,有利于提高税收“黑名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与威慑力。同时增加了救济措施,主要规定了两种救济措施:一是在公布前,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增加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降低了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修订后的办法有利于更好地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靠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及联合惩戒失信措施,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增进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