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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称我国将会把“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税收制度安排和税收扶持政策,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作为提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税制平台的举措之一。确实,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政局稳定与民间福祉,而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一特定目的税,无疑是税收法治的一种进步。
一般而言,各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项目支出的资金主要源于政府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以及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的收入。其中,社会保障税是一种特定目的税,专门为筹集社会保障支出资金而开征,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
自从1937年美国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来,社会保障税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10年全世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在法国、德国、瑞士、丹麦等欧洲国家,社会保障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在美国,社会保障税也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是统筹缴费,即通过收费来获得资金,如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由企事业单位和员工本人分别按不同比例支付。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较弱,个别私营企业出现大量欠费的情况,地方上基金管理比较混乱,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甚至基本处于“空账”状态。
如果能够转而开征社会保障税,那么税收的强制性和税收征管机关征税的规范性,将有力地减少社会保障资金上缴不到位的情况,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将更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事实上,从1998年开始,全国就有诸如广东、江苏、河北等省相继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障费,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的税务机关承接了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工作,征管体系已经逐步建立。
不过,由于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现行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在各地的收费标准并不一样,主要在省一级统筹。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会面临一个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水平和社会保障支出标准的难题,而税款能否全部用于民生,也同样考验着中国社会的法治水平。
与此同时,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超额利润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也是填补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的重要举措,而且,落实国企红利的社会保障走向,还可以使今后中长期的社会保障税总体税负水平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区间。
当然,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最终都要经过立法程序的审议和批准,在此期间也要听到来自民间社会听证的声音。毕竟在我国目前19个有效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是通过了人大立法程序的,如果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一直接关乎每一个百姓切身利益的税种、切实保障税款专款专用于社保支出,就千万不要忘了人大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