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普遍采用电力税的方式调整电力价格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欧盟委员会于1995年、1997年和2003年分别颁布了相关能源税法令。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节电力产品消费的调控手段,电力税对电力产品零售价格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每个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随着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销售价格的改革也在进行过程中。对于能源产品特别是电力产品的消费征税正逐渐成为电力体制改革所讨论的问题。下面笔者以德国为例,介绍电力税立法经验,分析其对中国电力税建立的借鉴意义。
德国电力税法概述
依照德国电力税法规定,电力税属于消费税的一种。电力税和其他消费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征收的前提和税收减免规定。
德国电力税的征税主体是德国联邦。即德国电力税是中央财政税收而并不是地方税收。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内,电力税可以作为地方税收而存在,比如意大利和法国。因此,电力税是作为中央财政税收还是地方税收,主要依照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判断以及电力税征收传统来决定。电力税本身并不必然成为中央财政税收的一种。
在通常情况下,电力税的纳税人是供电方。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能是发电企业、电力消费者或者违法受电方。
电力税的征缴是基于电力产品的消费而形成的,即只有在电力消费的情况下才会依照法律形成纳税责任。
电力税法对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依照德国电力税法规定,电力税的纳税人是供电方。而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前提是电力供应的实现,即消费者已经享受电力供应服务。换句话说,当某一特定区域并没有实现供电服务,或者消费者并没有获得供电服务的时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便是不存在的。这里面包含了四方面的内容。
供电服务的实现。无论供电企业是否存在于竞争市场当中,电力供应服务都是通过供电方的服务得以实现的。
实际电力消费。供电方向供电区域内消费者提供电力服务仅仅是实现电力消费的前提。只有消费者实际上通过低压配电电网的配送获得并消耗了电力能源的时候,供电方才有依照所消耗的电量支付相应法定电力税的责任。这样,电力产品消费者的实际电力消费就成为电力税计算的基础。电厂或其他单位消费自产电力能源的时候,由于电能本身并没有经过电网的输送,在法律上不能够构成实际电力消费,不产生纳税义务。
电力终端消费者的存在。电力终端消费者是实际消费电力产品的法律主体。依照德国能源法规定,(电力产品)顾客是为自己所需购买电力产品的人。按照正常理解,电力终端消费者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
供电方才是唯一的纳税主体。依照德国能源法规定,供电方即所有提供电力者。但是,这里供电者本身并不一定是依照德国能源法和德国公司法所成立的企业,而是一个相对而言更为宽泛的概念。同时,德国能源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供电方也与德国能源法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的供电企业(法人)的概念不同。按照一般理解,不论电力市场当中存在的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论自然人或法人的主业或者辅业是否为电力供应,只要其通过电网向终端消费者输送了电力,其就符合德国能源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法律上有资格成为提供电力者即供电方。而当电厂未经过电网消费自产电力的时候,由于电力本身并没有经过电网的输送,电厂将依法不作为供电者。德国电力税法也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包括对于特定电源和电厂所发电能的税金免除和对特定行业用电课税率的降低。
税金免除。对于电力税免除,依照德国电力税法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由可再生能源所生产的电力。对于生产电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税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可再生能源包括水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能以及其他生物质能。但是对于水力发电,电力税法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可免除缴纳电力税的水力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必须在10兆瓦以上。这一规定限制了小型装机容量水力发电机组免除电力税缴纳义务的可能性。
第二,发电所需电能。在电厂企业发电过程中也需要消耗一定的电能。德国电力税法为此规定,电厂在发电过程中所消耗的自产电能免除缴纳电力税的义务。
第三,小规模分散式发电设施所产电能。依照德国电力税法规定,对于小规模分散型发电设施所产电能免除电力税。按照立法机关的解释,小规模分散式发电设施的装机容量应当不超过2兆瓦。小规模分散式发电设施之所以免于缴纳电力税,是因为其符合环保要求,在保障电力供应时电力损失小。
对特定行业税率的降低。对于以下三种行业,德国电力税法规定了较低的税金缴纳义务。
第一,轨道交通和无轨电车。出于服务公共交通和环保的考虑,依照电力税法规定,轨道交通和无轨电车每百万千瓦时所缴纳的电力税为11.42欧元。这一税率仅占到法律规定的基本税率的55.7%。
第二,夜间电容供暖。对于夜间电容供暖,依照德国电力税法规定,企业每百万千瓦时所应当缴纳的电力税为12.30欧元。这一税率占到法律规定的基本税率的60%。
第三,农林业生产。无论农业和林业生产单位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依照德国电力税法规定,每百万千瓦时所缴纳的电力税为12.30欧元。这一税率占到法律规定的基本税率的60%。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电力税对国家调控能源消费、提高电力消费效率和促进节能环保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对于通过调节电力产品价格的方式达成相同目的的做法,电力税无疑更具有以下优势:
电力税理顺了法律关系,避免了政企不分。电力税本身不属于供电企业的收入。尽管电力税提高了电力产品零售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将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样就避免了政府的行政调价行为所可能产生的间接提高供电公司收益的问题以及政企不分的后果。
电力税扩大了政府财政收入,有利于政府对于电力行业的再投资。在德国,电力税是作为联邦税收存在的。在欧盟其他国家,电力税也可以作为地方税存在。不论电力税收是中央税收还是地方税收,政府都将有权直接决定该财政收入的使用。这样就避免出现以行政命令提升电力零售价格后,政府却不能拥有供电企业所增长收入决定权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能够更好地将相关财政收入直接投入到电力生产领域,从而进一步满足市场对于电力产品的需求。同时笔者认为,电力税作为地方税收存在将产生更加积极的效果。因为作为地方税收,一方面电力税可以扩大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制定更加合理的电力税税率。通过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电力税税率,可以保证消费者对电力产品的基本需求和电力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同时电力税收入的扩大能够调动地方政府对电力行业投资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地方财政的投资性转化,形成税收和政府财政投资的良性循环。
电力税可以更好地帮助政府落实指定的节能环保政策。通过电力税收,政府可保证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环保领域的财政支持。用绿色能源发电所产生的电力税收,进一步促进节能环保领域政策的实现,有利于形成相关政策实施的良性循环,也符合政策制定的根本目的。
笔者认为,德国的电力税对中国有很重要的学习借鉴意义,相关制度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当前,中国对于电力消费的调节手段十分有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设定的阶梯电力价格制度很难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作用。因此,建议将阶梯电力价格形式与电力税收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阶梯式电力消费税。这样既可以达到调节电力消费的目的,也可以扩充政府财政收入,产生一举两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