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收入形式不断多样化,尤其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所内含的制度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需要加快改革进度。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分为分类税制、综合税制以及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制,是将个人不同的来源所得,首先按性质分为不同项目,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先进行费用扣除,并对其余额扣缴所得税。然后,再将全部或部分所得项目加总,扣除宽免额,运用累进税率征税。这种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合并应用而成,它兼有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和缺点。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设计者是法国的凯劳克斯。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别起源于1980年和1986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部法律法规在1993年大规模税制改革时整合为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其后,又经历了1999年、2006年、2008年几次微调。2011年6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全国人大审议,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主要内容是,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税率由5%改为3%,并拉大了6个税率档次的级距。此次税法修改对减除费用、税率、税率级次、级距、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进行了较大修改,但是并未触及税制改革的根本,即没有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上实现实质性突破。
中国现行个税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问题主要表现在征管制度不健全和外部配套不完善等几个方面:
一是个人所得税存在制度缺陷导致纳税人遵从度低。分类征收模式下的税负不公已经成为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个重大缺陷,税负不公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导致纳税人遵从度降低,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征税成本。
二是关于自然人的征管法律不健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保证混合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制效力的基本手段,但尚不完善:税收征管法中缺少对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税务登记条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司法、执法部门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却没有作相应规定;税收征管法缺少对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税务检查条款,比如对自然人,特别是并非是涉案嫌疑人的账户的检查如何进行?税收征管法缺少对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如对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自然人如何落实处罚规定?对自然人与单位勾结逃税如何实施处罚?等等。
三是信息管理和技术水平低。混合征收模式下,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尤其是收入来源信息的要求非常高,并且税务机关要处理来自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的信息,两类申报信息的汇总、整理与分析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源监控。这些要求都对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目前税收信息管理水平较低。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综合分析和把握不够,没有意识到税源监控贯穿了征管的各个环节,需要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税务稽查等多环节的协调配合。税源信息获得的渠道不畅。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但实际上,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更无法与国外进行税务信息交流,这样便造成对跨省市及跨国的公司和个人缺乏有效的信息监控。另外,税务机关与财政、审计、工商、银行、政法等部门的协调机制未建立,没有实现信息共享。
四是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多、税源广泛,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税收征管一线工作量非常大,必须有一套高效的征管制度来保证。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仍然落后,尚未建立健全的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缺乏先进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造成信息传递迟缓且容易失真,影响了对纳税人的约束力。另外,目前我国不少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用计算机进行稽查选案等现代手段尚未真正进行实质操作。征管手段的落后,致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掌握甚少,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五是源泉扣缴比重偏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多来自源泉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收入比重从2000年的42.87%上升到了目前的65%,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这是我国征管机制长期以来服务于间接税和企业或单位纳税人的结果。现行的征管机制,可以概括为以法人为重点管理单元的征管活动,当前税务机关多数是直接面对法人纳税人,向他们直接征税,对于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纳税人,一般是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征收,而混合税制亟待征管机制从以法人纳税人为重点转向法人、自然人并重。
六是离境清税制度不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出境人员离境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离境税款清缴手续。其他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出境人员必须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方能办理签证离境手续。这极易造成逃税者利用这一法律缺失自由出境,在纳税人离境的同时税收也流失了,尤其是临时入境的劳务人员,一旦取得收入后出境,税款将很难追缴。
七是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由于混合征收模式要求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现行征管活动中单方面的纳税服务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自觉行动,而且往往是由于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评议的需要而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显然是无法适应新模式的需求。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双向的互动关系,应让纳税人主动参与到纳税活动中来。因此,混合征收模式要求改变我国目前单向的纳税服务活动,从征纳双方的角度设立服务框架。
要坚持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上述矛盾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必须对现行征管模式进行改革。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改革方向,税收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认为有三种选择:第一条道路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款流失的漏洞。其理由是,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办法,这在客观上要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第二条道路是彻底改革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更好地调节收入差距。其理由是,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正发生剧烈的变化,贫富分化严重,因此调节社会分配也就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这也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所在。第三条道路是采取中间路线,实行混合个人所得税模式。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只有200多年的历史,世界各国在开征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可能是分类征收模式,也可能是分类综合征收模式。但是,经过多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大部分国家尤其是那些发达国家都选择了综合征收模式。究其原因,是因为综合征收模式在税收公平与效率方面比其他两种征收模式更具有优势。正因如此,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是世界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转换的方向,也应该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综合征收模式建立在国家能够对纳税人各种类型、来源的所得进行较好地掌握和监控的基础上,而我国现在的征管水平和法律的完善程度显然还无法达到这种要求。因此,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实施完全综合税制的条件,作为当前优化的制度建设,我国应该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从积极的意义上讲,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可以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同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此外,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即附加税,以调节税负,实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因此,结合目前实际经济发展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由分类征管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征管模式转化。